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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依據GB13690-92《常規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注》和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兩個國家標準將化學品按其危險性分為8大類: 1. 爆炸品 2.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3. 易燃液體 4.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5.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6.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7. 放射性物品 8. 腐蝕品 危險化學品因其具有不同程度的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儲存保管上,不同于其它一般物質,需要加以特別防護。在做好一般物質儲存管理工作的基礎上, 還要根據各類危險化學品的特性, 采取各種有效的辦法和措施加以嚴格管理, 確保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是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工作人員必須高度重視的一項工作。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實行審批制度 ,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儲存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必須具備條件: 1.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存方式、設施; 2. 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 有符合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1. 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其他有關規定。 2.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審核、驗收)的倉庫內。 3. 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自燃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具有危險化學品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地應設專人管理, 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 危險化學品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分類存放。 6.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標志,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GB190 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高等級危險品性能標志。 儲存方式 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分為三種。 1. 隔離儲存: 在同一倉間或同一區蜮內, 不同的物質之間分開一定距離,非禁忌物質之間用通道保持一定空間的儲存方式。 2. 隔開儲存: 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區蜮內, 用實體墻等分隔物將其與禁忌物質分離開的儲存方式。 3. 分離儲存: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不同的建筑物內或遠離所有建筑的外部區蜮的儲存方式。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原則 危險化學品必須按照“四定” 、“三分”原則進行儲存,即定庫房、定品種、定數量、定人員;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化學品不得與禁忌物質混合儲存。 儲存安排及儲存量限制 1. 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取決于危險化學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要求。 2. 爆炸物品不準和其它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 3.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分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有毒氣體同儲。 4.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 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5. 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近酸類物質。 6. 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品共存。 儲存危險化學品防范措施。 1. 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設施、防火間距、建筑等)。 2. 專用倉庫、貨場或其它專用儲存設施,從業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進行管理。 3. 應根據GB12268 -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 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4. 不得超量儲存。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 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 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 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并應妥善處理。 5.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火源、電源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